2019-11-11 来源:CIQA联盟
全高质盟[2019] 1号
各理事单位、高等学校及相关部门:
2019 年 6 月5日, “全国高校内部质量保障机构联盟”(简称“CIQA”)在上海正式成立,由全国近400所各类高校负责内部质量保障工作或研究的职能部门以及相关学术组织和专业机构等自愿结成,是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支持成立的全国性、学术型和同行互助、协同攻关的社会团体。《全国高校质量保障机构联盟(CIQA)章程》在成立大会与会代表审议的基础上,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支持成立全国高校质量保障机构联盟的复函》的要求,并广泛征求联盟成员的意见进行了反复修改。最终,经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审核确定。
现印发此通知正式试行,请各理事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高校质量保障机构联盟(CIQA)章程》
全国高校质量保障机构联盟
2019年11月11日
附件:
全国高校质量保障机构联盟(CIQA)章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坚持正确导向”“积极钻研业务”和“加强规范管理”,依据国家民政部社团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主管部门的明确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走进新时代,我国高等教育开启了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立德树人为根本的内涵式发展新征程。党和国家出台《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统筹推进“双一流”建设和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教育部紧锣密鼓实施“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双万”计划等系列重大举措,全国正掀起高等教育“质量革命”的热潮。为积极迎接新时代对各类高校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和加强大学质量文化建设等提出的新挑战,一些高校呼吁共同组建“全国高校质量保障机构联盟”(英文译名为:Chinese Network of Internal Quality Assurance Agencies in Higher Education,英文缩写简化为“CIQA”。以下简称“联盟”),以合作促发展。
第三条 联盟主要由全国各类高校内部质量保障工作机构或研究部门,以及部分相关的学术性刊物、公益性专业机构等自愿结成,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支持下正式成立。属于全国性、学术型和互助性、创新型的公益性、协作型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联盟坚持正确导向,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革命”,开展同行互助、协同创新等专业活动,自觉接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国家社团组织管理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联盟坚持“以合作促发展”为工作宗旨,以“共商共享、众包众创”为活动方式,以“整体提升”全国高校内部质量保障工作水平和专业人员业务能力为共同目标,努力探索高校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中国经验”“中国方案”,为进一步扩大相关领域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作出贡献。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六条 联盟积极钻研业务,紧紧围绕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革命”,紧紧围绕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紧紧围绕“金专”“金课”“高地”建设,紧紧围绕新时代中国高等教育理论体系研究,高站位开展工作。
第七条 联盟坚持携手共建、合作共创、互助共赢的原则,借鉴国际上先进经验,深入研究中国特色、世界水平高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主动服务各类高校的教学督导、专业认证、数据监测等工作,推动建设大学质量文化,积极开展相关的交流互鉴、协同攻关、成果推广、研制规程、咨询指导、同行互助等活动。
第八条 搭建交流协作平台。联盟通过举办年会和经验交流及专题研讨会,推动成员之间的交流合作、资源共享;创办联盟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及时发布信息与资料;针对全国不同地区、不同类型高校的现实需求,逐步推行分类活动、分类指导。
第九条 组建科研团队攻关。根据国家及教育部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充分利用联盟的丰富资源组建科研团队,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和专项研发,推行众包众创、协同攻关和共建共享。整合力量共同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研究课题和有关评选奖项,积极促进“质量革命”和建设“质量中国”。
第十条 推广优秀案例实践。征集、评选和培育全国高校内部质量保障的优秀案例,以及教学督导、专项评价、数据监测等方面的创新实践,通过编发专题材料、推荐期刊发表、组编成果出版等多形式,广泛开展对外宣传与推广。
第十一条 研制行业标准指南。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或自行组织研制高校内部各类质量标准、质量保障工作指南,以及教学督导、专项评价和数据监测等方面工作的制度规程、指导手册和工具包,探索建设中国特色高校内部质量保障的组织、程序、保障模式和督导、评价、监测等方法技术及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提供咨询指导信息。接受联盟成员等各方面的委托,组织同行专家为有关高校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和加强教学督导、开展专项评估、实施常态监测等提供咨询服务、专家指导、技术工具和资料信息等。为政府和社会提供高校质量保障的公共信息服务和发布相关调研报告或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加强同行互助提高。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全国高校内部质量保障活动的统筹协调,充分利用联盟专家集聚的资源优势,组织开展各类专职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加强和整体提升我国高校内部质量保障工作水平和专职人员业务能力。接受委托或者自主开展高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专业人员资格的同行认证。
第十四条 打造中国IQA品牌。有组织地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IIEP)“高等教育内部质量保障优秀原则和创新实践项目”(简称“IQA项目”)的经验,深入研究中国特色、世界水平高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探索高校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中国经验”“中国方案”,积极打造中国的IQA品牌,共同提升中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第三章 主要成员
第十五条 联盟主要由全国各类高校内部质量保障机构自愿结成,成员包括单位(各类高校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少量相关专家学者)两类。
第十六条 高校及相关机构申请加入联盟,须具备下列条件:
1.认同本章程,积极参与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愿意交流合作、协同攻关、共建共享,愿意奉献资源条件和提供公益服务;
2.应建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专职人员3-4名以上,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和研究能力;
3.高校建立或正在建立内部质量保障体系,或在开展教学督导、专项评估、数据监测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工作经验;
4.其他相关的研究机构和学术刊物申请加入联盟,应能够提供相关的专业服务、技术支撑和成果推广等工作,愿意参与联盟组织的相关活动和积极奉献,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单位成员分为创始成员和加盟成员两类。
1.创始成员是指本联盟当初的发起单位,可放宽入盟条件限制,并自然获得常务理事的资格,但在首届任期内需要逐步达到相应的资格要求;
2.加盟成员主动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同意,可成为联盟预备成员。获得预备成员资格的单位,具有参与联盟各项活动的优先权,同时自愿承担联盟赋予的义务,但不具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3.加盟成员达到上述第十六条的要求,或在联盟组织的同行互助下,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和教学督导、专项评估、数据监测等工作持续改进并取得明显成效,经过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可转为联盟的理事单位,享有联盟章程中赋予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4.单位成员原则上由单位负责人亲自参与联盟的主要活动,特殊情况下可指派相关人员作为代表,参与本联盟组织的相关活动;
5. 为有利于联盟的发展壮大,在成立之初,可以适当放低成员入盟的门槛,设观察员单位。
第十八条 个人成员主要是吸纳境内外本领域的专家学者,或者是在某方面术有专攻的专门人才。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从事高校内部质量保障和教学督导、专项评估、数据监测等方面工作的丰富经验。个人成员需本人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1.联盟成员享有自由表达意见、自主参与选举和表决(除了预备成员)等章程中赋予的权利,以及自由入会或退会的权利;
2.联盟实行“共商共享、众包众创”,成员拥有参与联盟组织的交流、研讨、考察、培训和咨询、指导、服务等方面的优先权,以及对联盟工作进行批评建议的监督权;
3.联盟成员有自觉履行联盟章程的义务,自主参照共同制定的相关标准、工作规程、业务指南等来改进工作和提高水平的义务。有自觉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联盟举办各种活动的义务。
4.对有严重违背联盟章程和有损联盟名声的成员,以及出现违纪违规现象的成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予以除名并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有申请加入和退出联盟的自由,申请加入联盟需提交书面申请,单位申请需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加盖本部门或上级部门公章。单位成员如果连续3次或连续两年不参加联盟所组织的活动以及委托的工作,将被视为自动退出联盟处理。凡申请加入、退出联盟以及自动退出联盟,都由秘书处负责受理、审核,最终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大会审定和公示。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联盟加强规范管理,健全组织、完善机制,主动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的指导, 积极承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交办的工作任务,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联盟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以及建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建立年度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专题研讨会等会议制度,并且逐步建立案例及论文征集与评选、攻关课题和协作项目的招投标、专业培训及同行认证、联盟工作年度轮值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联盟的领导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由单位成员负责人或指派代表以及个人成员所组成;联盟推选理事长1位,副理事长多位(常务理事人数的1/3-1/2),常务理事若干位(理事人数的1/3-1/2);联盟设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人数视工作需要而定),加强对联盟工作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理事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审议联盟重要工作,可结合举办经验交流、学术研讨等活动一并举行;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包括通讯、网络等多形式),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或者常务理事长召集副理事长及秘书处主要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订和修改章程;
2.推选或改选专家指导委员会和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3.审议或决定联盟开展的工作及其它重大事项;
4.审批成员入盟和退盟的申请;
5.审查联盟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
6.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代表理事会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多人(视工作需要而定)。其主要职责是:
1.在理事长及常务副理事长的领导下,负责落实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联盟的日常工作;
2.做好每年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有关专题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3.在联盟活动范围内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各项活动,并确保取得预期的目标;
4.负责组建专家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专家库和科研团队、同行互助组等专家资源及专项团队的建设,并在联盟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专家、政府、社会各界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5.在联盟活动范围内负责承接各方面的委托或自行组织同行互助,开展课题研究、指导手册研制、工具平台开发,以及组织业务培训、学术研讨、同行认证、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6.根据联盟成员需求,提供其它相关的专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日常工作可以在副理事长单位中轮值,也可以委托相关非盈利性专业机构协助。副秘书长人选可考虑各类高校及地区的代表性,由秘书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并经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成员因人事变化,若需调变更、增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及副理事长等代表,由本单位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处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五章 工作办法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联盟的非常设机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联盟开展相关活动和对成员正式发布工作文件等由秘书处统一负责,其中联盟发布工作文件需经理事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三十条 为强化专家对联盟成员的高水平专业指导,特设专家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库。
(一) 专家指导委员会组成及作用
1. 专家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具体人数视工作需要而定;
2. 专家指导委员会由政府负责指导与监管联盟的有关部门代表和境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组成,其成员由联盟特别聘任;
3. 专家指导委员会主要是对联盟“坚持正确导向”“积极钻研业务”和“加强规范管理”等切实开展政策指引和业务指导。
(二) 学术委员会组成及作用
1.学术委员会由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境内外高等教育质量保障领域著名专家学者及专家库部分专家组成,其成员由联盟聘任;
2.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为联盟各项业务的开展提供理论引领与业务指导;
3.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立分委员会。
(三) 专家库建设及作用
1.专家库是联盟开展各项活动的重要资源,有关专家是开展专业指导、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撑的主要力量;
2.专家库建设采取“同行认可、滚动发展”的策略。在联盟组织开展的论文征集、学术研讨和同行互助等各项活动中,分期分批遴选各方面的优胜者和杰出人才,入选专家库;
3.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和会员的需求,从专家库中选配专家或专家团队,为委托方或联盟成员提供最佳的专家团队和提供高水平的优质服务。
第三十一条 联盟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
1.联盟成员暂不需缴纳年费,也谢绝任何公司以推销产品为目的的商业化赞助,以确保“同行互助、共建共享”的纯洁性;
2.联盟开展各项活动及互助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联盟活动经费原则上来自“以会养会”以及“项目委托”等互助服务的成本核算,由参会者或服务受益方承担;
3.联盟每次组织的会议或活动,按活动收费总数额的15%留做发展基金,由秘书处负责用于组织开展各种活动,专款专用;
4.联盟接受成员资助和社会及企业公益性活动赞助,所有款数须全部用于开展联盟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5.第三十二条 联盟经费委托秘书处所在单位或秘书处轮值单位的财务部门代管,或由承办会议及专项活动的专门机构代管(须签订双方协议或合同),经费收取、使用和管理要合法合规。秘书处负责联盟日常运行经费支出审批,以及各项活动的财务核算和经费使用监控。联盟经费代管单位同时也必须接受有关财务审计机构对联盟经费账目的审计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须严格建立联盟年度经费收支明细帐目,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大会报告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联盟章程由秘书处负责修订和征求意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于2019年7月5日至12日公示, 2019年8月21日理事长办公会审定,最终经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审核。
第三十五条 联盟章程拟于2019年11月11日起正式试行,联盟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章程的相关条款。